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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省医疗保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
2018-04-17 09:29  

关于我院省医疗保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

广大教工:

学院党委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重的思想,倾听教职工的呼声,为保障提高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克服资金困难,201797日院长办公会同意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简称“参公医保”),并列入2018年财务预算。经过人事处精心准备和报批,我院于201841日起正式加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系统,参加省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将与在哈公务员医疗待遇一致。实现了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 “二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一、根据“参公医保”政策,我院省保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提升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

(一)门诊看病治疗有保障。一般人员持省医保卡在医院门诊看病购药、检查发生的费用,其中80%由省医保核销,医疗照顾人员(副厅级以上、正高职)95%由省医保核销。年度医保目录内费用累计800元以上部分,职工只需在窗口支付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即可。此外,办理异地定居的人员在外地门诊也享受同样医疗待遇(办理异地医保人员门诊看病必须是所选的三家定点医院,并用现金结算。邮寄回单位由代办员送医保局报销)。

(二)住院核销比例提升。职工住院就医整体报销比例提高幅度大,一般人员可达80%以上, 医疗照顾人员(副厅级以上、正高职)可达到95%。急诊住院、转诊转院、异地定居住院的报销比例也将大幅提升。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操作办法
        
2. 门诊看病一个年度内超10000元注意事项

                                人事处

                                         2018年3月29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操作办法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使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公务员补助金得到更好地利用,杜绝攒药、串药、倒卖药品、违规检查等情况的发生,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相关内容,结合近期公务员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次发生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用,需经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人审批后方能结算。

二、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公务员补助金累计支付超过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随时监督,核实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并对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审批。
  三、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公务员补助金累计支付超过10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单位代办员于次年131日前持相关票据、就诊手册及处方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进行核销。
  本办法自201431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4123

 

附件2

门诊看病一个年度内超10000元注意事项

一、一个年度内门诊公务员补助累计支付超过10000元时,需刷医保卡上传数据用现金结算,次年一月五日前送人事处新教学楼(632室)由单位统一报送省医保局手工报销。

二、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处方(与申报费用一致)

2.票据(票据与上传数据数据一致);

3.本人医保卡复印件一份;

4.填写申报明细表一份

所有报销处方和票据按日期对应分别装订。财务票据一律用订书器装订(不要和处方装订在一起),不要粘贴。因粘贴造成票据破损或无法审核责任自负。

5.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83147107 联系人:生晓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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