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老年事业,推进离退休工作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省委老干部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贯彻“党政主导,统一管理,全员参与,人人关怀”的原则,坚持“爱心、诚心、细心、耐心、开心”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下简称“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的“离退休教职工”是指本校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离退休工作,审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协调处理有关离退休重大问题。
(三)支持关工委工作,发挥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为的作用,为学校稳定、建设、发展作贡献。
(四)定期听取老同志建言献策和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五条 离退休工作处(以下简称离退办)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离退休工作,并承担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向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学校在离退休工作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二)负责草拟和参与制订全校离退休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医疗、生活待遇,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深入调研,听取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离退休教职工积极性,为学校稳定、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五)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支持、协助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做好预算,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使用。
(八)认真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部门转来的离退休工作事宜。
(九)协助、支持和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为的作用,为学校稳定、发展作贡献。
(十)做好对生病离退休教职工的探访、慰问、送温暖工作和牵头有关部门处理去世离退休教职工的善后事宜。 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负责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及党员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成为学院党委与广大离退休教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指导各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工作和开展好组织生活会,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党员发展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四)协调做好全院的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离退休教职工队伍稳定,支持离退休统战成员参加本党派及各类统战活动。
(五)支持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六)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组织。
第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或管理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的工作必须依据各自章程执行,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医疗保障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由省财政承担,退休教职工的退休费由省财政和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含重大节日慰问金),由学校参考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离退办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困难补助手续,经费从慰问困难职工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医药费依据黑龙江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离退休教职工善后事宜
第十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计发抚恤金、丧葬费,由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领取。
第十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离退办应及时报告人事处、工会和原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还需报组织部,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需报统战部,属厅级(含以上)干部的,由校组织部与省组织部沟通,办理通告事宜,离退办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去世离退休教职工后事办理必须合法,提倡丧事从简。如家属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离退办可协助家属办理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其它有关离退休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